常见问题

首页 >> 热点关注 >> 常见问题

离婚案件中,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考量因素

时间:2023-03-22 16:35:56 点击:253

  近年来,离婚率逐年上升。在大量离婚案件中,监护权的所有权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。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法官将采取尽量减少婚姻破裂对儿童的伤害,*大限度地保护儿童权益的原则。

  1、身心比收入更重要

  赵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后有一个女儿,赵先生开了一家公司,但工作很忙,刘女士的小学老师,月薪不多,但足以保证日常生活。后两人关系破裂,刘女士起诉法院,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儿。但赵先生要求自己抚养女儿,并说他的收入和教育都高于刘女士,可以给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赵先生工作收入、学历有明显优势,但赵先生工作繁忙 ,刘女士一直在照顾她的孩子。此外,刘女士的工资收入加上赵先生的抚养费,足以保证孩子的生活水平。因此,法院支持儿童监护权属于刘女士。

  事实上,谁赚钱更多,谁抚养的思维方式不符合儿童监护权所有权判断的基本原则,即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原则。物质条件的比较只是一种外部定量条件,但不是绝对的。一些非物质条件,如陪伴时间、父母的帮助等,都是综合比较的因素。

  2、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

  肖和妻子王婚后婚后有了一个儿子,但他们经常因为生活中的琐事而争吵,所以他们起诉法院要求与王离婚,并主张7岁的儿子由他们自己抚养。王还要求他的儿子由他自己抚养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双方工作强度、经济收入相当,平时孩子跟着双方一起生活,也无明显不利于抚养情形。法院决定对孩子进行单独询问,孩子说,爸爸脾气好,平时更喜欢和爸爸一起玩,而妈妈平时对自己过于严苛,会选择跟着爸爸过。

  此时,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保护儿童权益的角度来看,听取儿童的独立意见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。因此,法院将子女监护权判处肖。


    上一篇:没有了! 下一篇:没有了!

  联系人:厦门探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

   电话:13950058958

  地址:厦门市

Copyright © 2022 厦门市私家侦探公司 版权所有 XML地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