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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房产,婚后加名,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

时间:2023-03-22 16:47:43 点击:246

  案情

  2016年12月,张某(男)花费70万元以一次性支付方式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。2018年12月,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,并于2019年1月订婚。订婚前双方约定,张某需向李某支付彩礼28.8万元,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。向李支付28万元彩礼后,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了婚姻登记。婚后第二天,张和李去登记机关加上李的名字。2019年7月,由于感情不和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与张离婚并分割房屋,张辩称该房屋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。

  分歧

  张婚前买的房子,婚后房产证加上李的名字,是夫妻共同财产吗?

  **种观点认为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张同意加上李的名字,应视为给李的礼物。《合同法》**百八十七条规定, 赠与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,应当办理有关手续。现在李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,赠与合同已经履行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房地产产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、消除,并依法登记;……。李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登记确认,因此该房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。

  第二种观点认为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情况。张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评析

 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的原因如下:

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免费赠与给受赠人的合同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。张允许李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名字,李表示接受。从形式上看,张某和李某是赠与法律关系的。但本质上,张某对李某的赠与是有条件的,条件是李作为妻子和张某长期稳定生活。因此,这种礼物具有复杂的个人属性,《合同法》第二条规定,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、法人与平等主体其他组织之间建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。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。因此,张对李的赠与不能适用《合同法》中赠与的有关规定。

  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……。《婚姻法解释一》第十九条规定,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。财产是大多数人一生中*重要的财产,将房地产加上妻子的名字,绝不是简单地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其条件是妻子与妻子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承诺,这与《物权法》第九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。《物权法》调整了一般的物权法律关系,《婚姻法》调整了涉及个人关系的物权法律关系,因此在调整物权法律关系时,《婚姻法》是《物权法》的特别法,双方发生冲突时,应当优先考虑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
 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,中国法律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。不应提倡基于金钱的婚姻。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得巨额财富,违反了公平原则,也不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。在产权证书上免费添加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。它以男女结婚、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。因此,判断妻子是否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更合适,更符合公平原则。不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的,妻子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,否则,妻子不能享有一半的产权。

  综上所述,因为张和李共同生活时间短,所有的房子都适合张,但张应该给李适当的补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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